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解决家庭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为家庭困难学生实现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目标,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助学金共分为: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勤工俭学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助学金四大类。各类助学金的具体评选管理办法如下:
国家助学金
一、评选对象
学院本年度在册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三年制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两个档次。
三、名额分配与资金预算
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文件下达为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适当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四、认定范围和条件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或者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7)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8)有各种违纪行为之一者;
(9)恶意拖欠学费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负责布置和安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范围和条件中的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体研究审定后,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5、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六、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与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9月至11月份进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七、助学金发放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将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将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八、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1、本学年度有违法、违规或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超出个人经济能力购买电脑等高消费物品,有不合理开支等行为者。
学院助学金
为了有效地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特设立学院助学金。现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学院助学金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条件
1、学院本年度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学习努力,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并支持学院、系部和班级开展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平时生活节俭,月生活基本开支在250元以下(含250元)。
5、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上学年无旷课、旷操、无故迟到和院纪处分(通报批评<违纪两次>以上处分)等一切违反《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现象。
6、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7、同等条件下,按资助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入微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双双下岗,又无其它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兄弟姐妹同时上学,经济难以承受;
(5)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个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付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二、评选名额
学院一等助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册学生的4%,学院二等助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册学生的6%。
三、资助等级
学院助学金定为两等,一等助学金 1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800元/人年。
四、评选原则
1、学院助学金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在9月至11月份期间进行。
2、具有乡镇困难证明,经调查核实,在校学习期间,生活确实有困难。
3、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
4、获批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参与学院助学金的评选。
五、评选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评议;由班主任将评议结果报系(部)审核,系(部)按学院下达的名额评定后公示。
2、公示后如有疑议,班主任及系辅导办应及时核实、确认并更改。
3、系部将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处再次审核,学生处向全院公示最后评定结果,无疑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六、助学金发放
评审结束后,学院将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可以冲抵学费),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学院助学金评定
1、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且未解除者。
2、拥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消费行为。
3、学院认为有其它不符合评比条件者。
勤工俭学助学金
一、总则
1、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学院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俭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岗位
1、勤工俭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它劳务。
2、勤工俭学岗位设定。勤工俭学岗位的设定由学院用工部门向学生处提出设置岗位申请,经批准后交学生处安排贫困生岗位。
三、校内勤工俭学的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勤工俭学申请表”,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系部领导确定后,将名单报学生处。
2、学生申请勤工俭学一般每学期初进行。
3、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四、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勤工助学岗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置意见,由学生处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2、勤工俭学的报酬由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
3、学院内各用工单位负责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俭学工作。
4、临时用工完毕,经用工单位负责人考核、验收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用工报酬表”。用工部门盖章后,由部门指定人员于每月5日前送交学生处审批。
五、勤工俭学助学金的标准及支付办法
勤工俭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助学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助学金按照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具体标准由学生处和用工部门协商确定。
勤工俭学助学金的支付,由用工部门提报,学生处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由院领导审批。
六、违纪处理
1、不按规定出勤、不能完成规定工作的,酌情减少报酬直至取消勤工俭学资格。
2、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丢失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扣留同学酬金或以勤工俭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院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3、对于违反纪律的同学,用工部门有权提出更换,由学生处重新安排其他同学上岗,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换勤工俭学人员,否则学生处不予发放补贴。
特殊困难助学金
为保障我院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9)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教育厅陕教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
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综合表现良好者,均可申请特殊困难助学金。
二、助学金的数额
每人每年5000元。
三、助学条件
1、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2、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3、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4、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1、上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2、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平时吸烟、喝酒者。
4、因个人消费过多而发生经济困难者。
5、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补助以后发生以上情况,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助学金。借故不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